拍賣留置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3-司拍-383-202502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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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榮輝 相 對 人 賴志誠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 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裁定可供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車輛交至聲請人鳳山服務廠維修,聲請人已於113年8月16日完成維修,維修費用共新臺幣67,388元,惟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留置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維修工作傳票、LINE對話截 圖、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照片影本為證。又本院於114年1月15日通知相對人就留置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範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未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車 別 牌照號碼 車身號碼 廠 牌 出廠年月 引擎號碼 顏色 小客車 AXT-9950 ZRE000-0000000 國瑞 2022,3 2ZRY837081 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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