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票-12480-20241028-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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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80號 聲 請 人 奕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芃穎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當夏文龍HA VAN LONG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新臺幣伍佰元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