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司票-12905-202411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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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905號 聲 請 人 林國平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粘韻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   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及提出本 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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