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V-113-司票-13220-202410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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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20號 聲 請 人 洪秋月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耀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9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82496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 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參照。而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共同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經查,相對人蔡耀德已於112年3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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