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V-113-司票-13317-2024102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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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17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杜玉燕、張哲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杜玉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若為外籍人士無戶籍資料,則補正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