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司票-13679-202410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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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79號 聲 請 人 陳厚達 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育祥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22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26181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43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又記名票據應 由受款人依背書轉讓。票據法第3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分別著有明文,並為同法第124條所準用。經查,系爭本票受款人係案外人陳文彬,而非聲請人陳厚達,且未由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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