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DV-113-司票-14272-2024110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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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2號 聲 請 人 陳慶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勇全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勇全於民國102年7月19 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0月1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非訟事件雖無一事不再理之適用,惟重覆聲請仍屬欠缺權 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抗第六六六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而本件聲請人所執有相對人陳勇全簽發之本票,業經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8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在案,有裁定影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79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