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V-113-司票-14286-2024110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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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86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聲請人與相對人谷茂獻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22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90,6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3年9月2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相對人至今尚欠新臺幣158,100元未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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