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V-113-司票-15863-20241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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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863號 聲 請 人 林敬清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國龍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簽發 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1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聲請人於民國112年8月1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簽發本票後,如有到期日之記載,必於到期日屆至始能提 示;若無到期日之記載,則於提示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始得行使追索權。查本件聲請人陳明於112年8月1日提示本票,該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7月31日),發票行為尚未完成,事實上無從提示本票,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利,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