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KSDV-113-司票-16428-20250211-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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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6428號 聲 請 人 謝志欽 相 對 人 李震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2日裁定命於送達 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 1,500元,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1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