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SDV-113-司聲-1115-2025022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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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15號 聲 請 人 寓用開發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珈甄 相 對 人 蘇紋玲即城裡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864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79號),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合先敘明。 三、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就上開假扣押所欲保 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並為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75號事件受理,並已繳納裁判費在案。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