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司-21-20241111-2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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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相 對 人 幸芙堂事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點關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營業稅」。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