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司-38-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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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高殿九如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麗貞 相 對 人 高殿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高殿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在大廈之地下室,遭相對人所有坐落於 高雄市○○區○○段0○段00000○號建物占用,伊已對相對人提起訴訟,請求相對人騰空返還占用之土地(下稱系爭訴訟),伊為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業經高雄市政府以民國108年3月7日函文廢止登記,且前未完成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全體董事、監察人職務已於108年5月21日當然解任,亦未依法另選任清算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俾利系爭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系爭訴訟之起訴狀、高雄市政府112年3月7日廢止相對人登記之函文、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1、25、27至31頁),又相對人業遭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本應進行清算程序,惟其章程內無特別規定,亦未以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董事及監察人亦皆因未依法完成改選而當然解任,相對人現無董事可資擔任清算人,迄亦未就清算人就任等事宜為陳報等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公司最新之變更登記資料及章程、清算人/臨時管理人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1至91頁),堪信為真實。從而,相對人已無董事可擔任公司之清算人,為處理相對人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四、本院參酌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 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經詢問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意擔任本院清算人中之余景登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其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就處理相對人之清算事務有地利之便,足堪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經本院電詢,其亦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卷第97頁),是本院認選派余景登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為妥適。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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