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V-113-司-44-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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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 代 理 人 白恒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久益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有限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而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明定:「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即同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聲請費用,及第20條所規定超過應徵收程序費用之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此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謂「費用」,係指法院應徵收之程序文書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程序之必要費用,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等而言。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屬於清算人因執行清算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定人之報酬,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故法院認定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久益非破壞檢驗有限公司(下稱久益 公司)未申報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及111、112年度所得稅結算,其唯一股東兼董事甲○○於民國111年8月8日死亡,久益公司亦於112年6月6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本院已以112年度司字第24號裁定解任李俊賢律師為相對人臨時管理人,現無人可為清算人,爰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法院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俾利辦理稅捐債權文書之送達與執行相關事務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申報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 及111、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然業經主管關廢止登記,唯一股東兼董事甲○○已於111年8月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111、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滯報通知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公司章程、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10月1日高少家宗家司雲111年度司繼字第4274號公告、繼承系統表、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12年度司字第1號、第24號裁定及本院未受理久益公司聲報清算人函等件(司字卷第9至51頁)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為處理相對人未申報110、111年度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及111、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相關事務,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㈡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規定,選派清算人 應給付報酬,今相對人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此有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司字卷第53頁),查無財產資料,且尚未申報聲請人稅捐,為免相對人將來無法負擔清算人報酬致清算人遭受損害,自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然聲請人陳報表明:因相對人並無財產支付,聲請人亦無編列預算預納清算人報酬等情(司字卷第7頁),揆諸上開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自得拒絕其聲請,予以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玉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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