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審訴-1022-2024112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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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22號 原 告 黃玉琪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鐘仕折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4,687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55號強制執行 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6及次序11分配予被告之併案執行費及普通債權金額均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如有剩餘則發還債務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687元(即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而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業經原告繳足,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