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DV-113-審訴-1074-20241127-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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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廖朝州 訴訟代理人 李平勳律師 被 告 林俐妏 林冠佑 林千芳 林怡廷 林啓陽 邱麗芳 邱豐義 周英傑 林耿如 吳怡慧 洪乙彥 廖光雄 曾錦麟 廖欽錫 林冠名 林敏純 林孜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兩造為高雄市燕巢區中安段608、608 -1、608-2、608-3、608-4、608-5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等規定分割上開土地。因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燕巢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