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DV-113-審訴-1088-20241028-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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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莊愛梅 莊士頡 莊士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莊義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 對被告於民國89年12月27日就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債權 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850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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