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DV-113-審訴-1210-20241118-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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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10號 原 告 蔡政璋 被 告 謝鎮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51 9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0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20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