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V-113-審訴-1230-2024111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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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30號 原 告 張心彤 被 告 許建榮 高絃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51 12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3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7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