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審訴-1278-20241202-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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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278號 原 告 王佳舜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朱信龍 朱麗雀 朱翔顯 朱雲鷰 朱文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以兩造為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之共有人,請求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等規定分割上開土地。因上開土地坐落高雄市阿蓮區,核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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