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V-113-審訴-1362-2024121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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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程立己 被 告 丁瓊玉 吳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亦未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8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並按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高雄市○○區○○○路000號送達,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二路派出所,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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