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帳冊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V-113-審訴-615-20241008-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15號 原 告 吳孟修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被 告 金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提出金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帳簿文書,供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等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以複製檔案方式)查閱,係為維護公司及股東之財產權,並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