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V-113-審訴-619-20241009-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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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619號 原 告 董靜玫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被 告 警安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貞玲 被 告 歐振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㈠被告警安徵信有限公司(下稱 警安公司)或被告歐振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第一項給付如任一被告為清償,他被告於其清償之範圍内同免其責任。備位聲明請求警安公司應給付原告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前揭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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