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V-113-審訴-834-20241126-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34號 原 告 趙銘松 訴訟代理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趙銘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1,383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8日起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附表編 號1土地持分5分之1、編號2建物持分5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附表編號3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5分之1交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交易價額5分之1為斷。查附表編號1土地為市場用地,附表編號2建物為透天厝,第1至3層及騎樓已辦保存登記部分為屋齡57年加強磚造、面積共148.51㎡,附表編號3建物即第4、5層未辦保存登記部分為屋齡28年鋼筋混凝土造、面積共97.8㎡,合計246.31㎡,有高雄市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結果、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而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112年11月出售之每坪交易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62,478元(計算式:交易總價6,100,000元÷交易總面積23.24坪=262,4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在卷足憑,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此計算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19,556,914元(計算式:246.31㎡×0.3025×262,478元=19,556,9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911,383元(計算式:19,556,914元×1/5=3,911,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7,808元,加計先前聲請調解時繳納之2,000元(調解案號:113年度雄司簡調字第862號,調解不成立之日為113年7月23日),原告已繳足,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5㎡)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1、2、3層樓及騎樓,總面積148.51㎡,權利範圍全部) 全部 3 編號2建物上第4、5層樓增建建物(未辦保存登記) 全部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