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份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V-113-審訴-915-20241205-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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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15號 聲 明 人即 原 告 游祥滏 法定代理人 游上陞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洪肇垣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游雅瑞 游雅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承受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聲明由相對人游雅瑞、游雅詩為被告游祝融之承受訴訟人部 分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分別明定。 二、本件被告游祝融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3年5月10日死亡 ,聲明人於113年7月8日具狀聲明由游祝融之繼承人游景勝、游雅瑞、游景隆、游雅詩、游琦蓮、游上德承受訴訟。惟查游雅瑞、游雅詩業已聲明拋棄繼承,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429號拋棄繼承事件於113年9月10日准予備查,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游雅瑞、游雅詩既非游祝融之繼承人,則原告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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