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V-113-審訴-984-20241029-1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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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9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徐雅慧 被 告 王黃月雲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洪珮珊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2年 度司執字第1501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製作之分 配表,其中次序4、6所列被告之執行費優先債權新臺幣(下同) 20,000元、第二順位抵押權優先債權2,500,000元,應予剔除, 不得列入分配,改分配予被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2,520,000元(即原告主張因此得增加分配之數額),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5,948元,原告已足額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