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SDV-113-審重訴-185-20241111-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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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185號 參 加 人 梁財明 梁耘慈 張梁秀花 劉南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蔡欣學與被告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具狀聲請參 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4人聲請參加訴訟,各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合 計4,000元,而參加人未於提出聲請時繳納。茲限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