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DV-113-審重訴-222-20250220-2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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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邵鼎祿 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律師 被 告 邵怡絢 邵義寅 邵義斌 邵淑珍 邵淑柔 邵淑琴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附表甲欄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編 號1至3稱為大成街房地、編號4至5稱為建軍路房地、編號6至10稱為五福二路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乙欄所示,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系爭房地,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市價為準。查大成街房地部分,附表編號3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建物實際面積難以確定,尚難援引附近建物交易價格核算市價,爰以原告陳報價格新臺幣(下同)11,800,000元作為大成街房地之市價(審重訴卷第89頁),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10分之1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180,000元;建軍路房地部分,參酌同路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巷00○0號建物、高雄市○○區○○路0巷00號建物,於112年間分別以每坪234,952元、每坪234,896元售出,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以每坪230,000元核算建軍路房地之市價為6,033,544元(計算式:建物總面積86.72㎡×0.3025×每坪230,000元=6,033,544元),應屬適當,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10分之1計算,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3,3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關於五福二路房地部分,原告陳報房地市價為51,800,000元(審重訴卷第89頁),且附表編號10建物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9584號強制執行事件委託鑑價之價格為1,400,000元(計算式:280,000元×5=1,40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鑑價報告影本在卷可參,依此推算附表編號6至9土地(合併計算面積為105平方公尺)之市價為50,400,000元(計算式:51,800,000元-1,400,000元=50,400,000元),每平方公尺單價為480,000元(計算式:50,400,000元÷105㎡=480,000元),土地依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換算為28.75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940,000元(計算式:建物1,400,000元×1/10+480,000元×28.75㎡=13,940,000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723,354元(計算式:1,180,000元+603,354元+13,940,000元=15,723,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42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65,251元,尚應補繳85,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甲(土地或建物) 乙(兩造之應有部分) 丙(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10分之1;邵怡絢1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5分之1。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10分之1;邵怡絢1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5分之1。 3 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鹽埕區大成街27號) 邵鼎祿10分之1;邵怡絢1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5分之1。 4 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 (面積:5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5) 邵鼎祿80分之1;邵怡絢8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40分之1。 邵淑柔40分1後移轉予邵淑琴,邵淑琴現登記為40分之2。 5 高雄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苓雅區建軍路8巷3之1號,權利範圍全部,建物總面積86.72平方公尺) 邵鼎祿10分之1;邵怡絢1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5分之1。 邵淑柔5分1後移轉予邵淑琴,邵淑琴現登記為5分之2。 6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4分之1;邵怡絢4分之1,邵義寅2分之1。 7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2分之1;邵怡絢2分之1。 8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2分之1;邵怡絢2分之1。 9 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邵鼎祿2分之1;邵怡絢2分之1。 10 高雄市○○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新興區五福二路124號,權利範圍全部,層數4層、總面積:331.8平方公尺) 邵鼎祿10分之1;邵怡絢10分之1,邵淑珍、邵淑柔、邵淑琴、邵義斌各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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