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DV-113-審重訴-252-20241210-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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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52號 原 告 莊阿哖 被 告 華西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仲瑤 黃輝煌 黃蔡美 李春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2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 定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113年11月15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