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V-113-審重訴-267-20250325-2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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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67號 原 告 蘇鶴立 被 告 趙守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起訴主張兩造於113年7月8日簽立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由被告以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向原告購買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地下層),因被告有詐欺、不履行買賣契約及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規定之情形,聲明請求確認兩造就系爭地下層於113年7月8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地下層之成交價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已繳足,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1250 蘇鶴立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建物 (門牌:苓雅區仁義街2之4號地下層,共有部分過田子段11411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135) 全部 蘇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