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V-113-審重訴-274-20241226-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7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泰安 被 告 周姵妤 周美里 周品儀 周育汝即周朋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83 04號),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第 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 158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 113年12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