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V-113-審重訴-280-20250102-1
字號
審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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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重訴字第280號 原 告 蔡吉雄 訴訟代理人 蔡李秋錦 被 告 蔡千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 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5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03,256元及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此裁定已於11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