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V-113-小-10-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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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小字第10號 原 告 楊麗芳 被 告 游竣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經本院刑 事庭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原告並為減縮訴之 聲明,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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