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等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V-113-小-6-20241122-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小字第6號 原 告 王蘭香 兼訴訟代理人 王治華 被 告 吳欣芸 訴訟代理人 齊翊喬 被 告 齊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所命給付, 得假執行;但被告吳欣芸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貳拾貳元為原 告王治華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修繕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 宣示判決在案,惟漏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依聲請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於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部分第四段末行補充「本件原告勝訴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94條、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