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3-建-26-20250305-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承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聖恩 訴訟代理人 王怡璇律師 複代理人 徐旻律師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蔡淑真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 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至於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同法第77條之15立法理由參照)。且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為準(最高法院92年第1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之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修正施行後之同項規定,僅就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所生部分,其數額已可確定,故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在該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於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施行前之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萬8517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並於112年12月1日施行,原告在施行後之114年2月24日具狀追加請求附表二編號1至5、8、14至15所示之工程款、保留款及其利息,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7萬5121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就修正施行前已起訴之349萬8517元之起訴前所生利息,自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但修正施行後始追加起訴之附表二編號1至5、8、14至15所示之工程款、保留款共57萬6604元,依修正後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併算起訴前之利息,此部分起訴前利息計算如附表三所示。 三、原告追加前訴訟標的金額為349萬8517元,原告為訴之追加 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請求本金407萬5121元加計附表三所示起訴前利息4萬2978元,即411萬8099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超過原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補徵裁判費,且應就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徵之,且應依原告追加時已修正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徵。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11萬8099元,追加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9萬8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000年0月0日生效之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704元、4萬2450元,故原告為訴之追加後,須補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7254元(計算式:4萬9704元-4萬2450元=7254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變更為411萬8 099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725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 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附表一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 幣) 請求之利息 債權本金之內容 1 31萬1944元 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2 31萬1944元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3 60萬3037元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4 60萬3037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5 83萬4278元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6 83萬4277元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款(含保留款)之一半 債權本金合計349萬8517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請求之利息 債權本金之內容 是否屬追加 1 8295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一期保留款 追加 2 3萬9724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二期保留款 追加 3 6萬1848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三期保留款 追加 4 10萬2782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四期保留款 追加 5 13萬5840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五、六期保留款 追加 6 5萬9418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保留款 原起訴範圍 7 11萬4864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保留款 原起訴範圍 8 2萬1725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新增工程款之保留款 追加 9 15萬8910元 自民國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保留款 原起訴範圍 10 28萬2235元 自民國112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現金) 原起訴範圍 11 28萬2235元 自民國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七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60天期票) 原起訴範圍 12 54萬5605元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現金) 原起訴範圍 13 54萬5605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60天期票) 原起訴範圍 14 10萬3195元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新增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現金) 追加 15 10萬3195元 自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八期新增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60天期票) 追加 16 75萬4823元 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現金) 原起訴範圍 17 75萬4822元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第九期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60天期票) 原起訴範圍 債權本金合計407萬5121元 附表三:(追加之訴部分,其起訴前之利息計算金額) 編號 性質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金額 1 第1期保留款 利息 8295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632.92元 2 第2期保留款 利息 3萬9724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3031元 3 第3期保留款 利息 6萬1848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6) 5% 4719.09元 4 第4期保留款 利息 10萬2782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7842.41元 5 第5、6期保留款 利息 13萬5840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1萬364.78元 6 第8期新增工程款之保留款 利息 2萬1725元 112年8月16日 114年2月23日 (1+192/365) 5% 1657.65元 7 第八期新增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現金) 利息 10萬3195元 112年8月22日 114年2月23日 (1+186/365) 5% 7789.1元 8 第八期新增工程款扣除保留款後之一半 (60天期票) 利息 10萬3195元 112年10月21日 114年2月23日 (1+126/365) 5% 6940.92元 小計 4萬29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