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5

案號

KSDV-113-建-33-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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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潤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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