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V-113-建-42-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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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2號 反訴 原 告 即被 告 李靜 訴訟代理人 李孟軒律師 蘇睦喬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查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781萬5,2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萬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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