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V-113-抗-180-202412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80號 抗 告 人 皇家博物館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方瑞豐 抗 告 人 顏汝芸 方瑞智 方允昊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 23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一八0 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聲請人合法撤回其聲請者,即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其 效果並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於已為裁定後將其聲請撤回者,該裁定當然失其效力,無再對之廢棄之可言(最高法院民國64年台抗字第42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裁定既不存在,已無聲請事件,抗告法院即無裁判的標的,自不須做任何裁判,逕將該抗告案件報結,並通知抗告人即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兩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113年8月23日本院11 3年度司票字第1090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於113年11月25日裁定駁回。惟抗告人於113年9月2日提起抗告後,相對人業於113年10月11日具狀撤回本票裁定之聲請,有撤回聲請狀在卷可查,揆諸前揭說明,即發生原聲請消滅之效果,並溯及既往回復未聲請之狀態,且原裁定當然失其效力,抗告人所為抗告亦因原裁定失其效力而失所依據,本院即無裁判標的而毋庸裁判,故本院於113年11月25日以113年度抗字第180號裁定駁回抗告,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郭任昇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