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V-113-抗-236-20241230-1
字號
抗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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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36號 抗 告 人 蕭廷安 相 對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7日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431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所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抗告人陸續均有還款事實,目前僅餘新臺幣(下同)6萬7,920元,抗告人業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為債務前置協商程序,已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調解不成立,抗告人並當庭向士林地院聲請更生,債務更生程序中,相對人應不得再聲請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相對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原裁定許可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尚有未恰。又因兩造住所均非本院管轄所在地,系爭本票之管轄法院是否非屬本院管轄,亦非無疑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二、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復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再者,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審查為已足,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亦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又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固為消債條例第28條所明定。惟同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亦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足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權人始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換言之,如債務人提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後,法院仍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即無礙債權人權利之行使,本票執票人仍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再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本票,經提示催討未獲付 款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形式上審查系爭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據此裁定准許就其中7萬9,240元強制執行,於法並無違誤。本院考量系爭本票屬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有效票據,且系爭本票之到期日已屆至,發票人依此形式自應給付票款,是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至抗告人固主張其已向士林地院聲請為債務前置協商程序,並於113年11月28日調解不成立時當庭向士林地院聲請更生等語,惟抗告人尚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一情,有消債破產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抗字卷第31、33、37頁),故本件尚無消債條例第48條第2項本文所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之適用;況本院准許系爭本票強制執行後,相對人尚須持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抗告人財產有結果,始有受償可能,倘執行程序進行中,抗告人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裁定保全處分,強制執行程序亦因此停止,不致影響抗告人其他債權人之受償,自無庸抗告人於更生聲請經士林地院裁定前,即預慮該裁定結果,而不許相對人就系爭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取得執行名義。另相對人提出之系爭本票已記載付款地為「高雄市○○區○○○路00號6樓」(見司票卷第9頁),本院自有管轄權,抗告人主張本院是否無管轄權云云,洵無足採。再者,抗告人主張目前僅餘6萬7,920元乙事縱然屬實,亦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或依其他程序以資解決,而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 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民國) 利息起算日 (民國) ⒈ 110年10月27日 27萬1,680元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