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V-113-抗-245-20250320-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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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45號 再抗告人 黃偉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梁文漢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245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法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可明。 二、經查,原裁定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寄存送達於再抗告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抗字卷第35頁)。則再抗告期間於同年2月10日屆滿。再抗告人遲於同年月13日提起再抗告(見民事抗告狀收文收狀章),顯已逾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林綉君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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