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DV-113-救-100-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畢經武 相 對 人 洪健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高 雄簡易庭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所為108 年度雄簡字第196 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3 年度簡上字第237 號),並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規定甚明。從而,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主張因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法律扶助申請編號第0000000-D-021 號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參,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其所提上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秦慧君 法  官 呂致和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仙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