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V-113-救-110-20250114-2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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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林春凰 陳文通 吳佩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 ,聲請訴訟救助,對本院於113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 ,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 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