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V-113-救-92-20241021-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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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宋柏成 代 理 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就起訴請求之職業 災害補償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糾紛業已起訴,經本院以11 3年度勞補字第239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聲請人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91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案訴訟卷7頁),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積欠民國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38,650元部分,另經本院裁定命補繳裁判費。 三、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2、3所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醫療費用補 償75,577元、工資補償項目64,685元部分(下合稱系爭部分),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時,就其本案訴訟已提出診斷證明書、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本案訴訟卷第25頁至第28頁),則其本案訴訟是否有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況本件亦無聲請人之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聲請人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則聲請人就系爭部分聲請訴訟救助,與法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時間均為民國】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原告請求金額 1 積欠113年6月20日至113年7月5日工資 38,650 2 醫療費用補償 75,577 3 工資補償 64,685 合計 17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