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V-113-法-25-20241202-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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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吳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 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下稱真道神學 院)董事會於民國113年9月4日召開第2屆第5次董事會,討論修正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授權董事長(即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真道神學院為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聲請人則為 真道神學院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1頁),是聲請人以董事長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自屬合法。又真道神學院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共計5條如附表所示,亦有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1至19、23至29頁),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真道神學院如附表所變更之章程,第4條係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變動,第5條則配合第4條財產變動而將財產所有權歸屬作文字修正,第6條、第9條及第13條則係就董事人數、增設常務董事及副董事長、董事長與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之選舉方式、董事會召集方式等事項予以修正,均涉及財團法人之財產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無違,與民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財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院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明 第四條 本院之設立財產除由莊丁金等集資新台幣5,000,000元購置後捐助外,另由社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研究學會捐助土地建物,總值15,435,439元,合計財產總值新台幣20,515,439元。 本院所需經費由海内外各教會、基督徒及社會人士、企業家及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第四條 本院之設立財產除由莊丁金等集資購置後捐助,捐助總額新台幣5,000,000元整。 本院所需經費由海内外各教會、基督徒及社會人士、企業家及有關單位之捐贈(獻)。 原有財產新台幣(以下同)5,000,000元,另加社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研究學會捐助土地以113年公告現值計算為9,426,009元,建物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6,089,430元,合計財產總值為20,515,439元。 第五條 本院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作為辦公室及師生休息之用。本院教室使用本法人所有高雄市○○區○○街00號二樓作為院本部教室。並得在其他適當場所開設分班教室,其場所係借用當地教室免費提供之。本院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其他直轄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五條 本院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作為辦公室及師生休息之用。本院教室使用高雄市○○區○○街00號二樓(其產權登記為社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研究學會所有)作為院本部教室。並得在其他適當場所開設分班教室,其場所係借用當地教室免費提供之。本院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其他直轄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本院教室使用高雄市○○區○○街00號二樓作為院本部教室,既經原登記產權之社團法人高雄市真道神學研究學會捐贈與本財團法人所有,因此修正為院本部教室為本法人所有。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席位為十三人(含常務董事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增加董事席次及增設常務董事、副董事長職位。 第九條 籌備委員會應於聘任首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方式投票選出三位常務董事,並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方式,自三位常務董事中選出一位董事長、一位副董事長。 董事長對内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院,但學院之運作由院長負責。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處理董事會事務。 第九條 籌備委員會應於聘任首屆董事後召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舉手表決或投票(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之,以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最多票者為當選,如無人得全體董事過半數之票數時,就得票比較多數之前二名重行投票,以得較多票者為當選。 董事長對内综理會務,對外代表本院,但學院之運作由院長負責。 新增規定常務董事、副董事長之產生方式,及副董事長之權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或授權副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亦不授權副董事長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第十三條 董事會每六個月由董事長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開之。 增加規定得由董事長授權副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之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