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V-113-法-27-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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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白美香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磐石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磐石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磐石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 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磐石文化藝術基金 會(下稱磐石基金會)之董事長,磐石基金會於民國96年1月18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在案。茲因原捐助章程第6條董事人數原為11人至21人組成,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共計2條如附件「財團法人高雄市磐石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下簡稱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之組織變更等語。 二、按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 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1條第2項、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三、經查,磐石基金會為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組織,聲請人則為 磐石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函文、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佐,是其以董事長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磐石基金會經董事會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共計2條如附件所示,亦有董事會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附卷可考,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磐石基金會所變更之章程,修正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6條董事人數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件對照表第15條「章程修訂沿革欄」所示內容,因僅係載明歷次修訂日期之沿革,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號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十一-二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 九-二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 董事為無給職。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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