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SDV-113-法-28-20250203-1
字號
法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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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建中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下稱系 爭財團法人)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78年4月4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78年5月1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現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113年9月18日召開第11屆第10次董事會,經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後段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財團法人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又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有系爭財團法人登記證書 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係民法第62條所指之利害關係人,而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系爭財團法人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據其提出前揭法人登記證書、系爭財團法人第11屆第10次董事會議紀錄、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第14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係規定董事職權及任免方式、董事會職權範圍、董事會召開及其決議方式、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事項之調整,性質上屬系爭財團法人組織重要事項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於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之第1、3、4、13、15條 ,僅係法規名稱或單純文字之修正,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毋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附表 條次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高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屏山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法令規定修正法規名稱。 第二條 本會以宏揚文化、開拓心靈智慧、提高生活品質、淨化世道人心、開創仁厚諧和之社會、並辦理清寒殘障獎助學金及慈善捐助事業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 一、辦理清寒殘障獎學金及支助殘障福利工作。 二、舉辦有關人生哲學、身心修養之講座、研習會。 三、舉辦有關生活藝術方面之技能研習會、展覽會。 四、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有關方面之專題演說。 五、出版有關提昇生活素養、人生哲學之水準著作及刊物、錄影帶及徵文比賽。 六、其它配合性慈善活動。 本會以宏揚文化、開拓心靈智慧、提高生活品質、淨化世道人心、開創仁厚諧和之社會、並辦理清寒殘障獎助學金及慈善捐助事業為宗旨,辦理左列業務: 一、辦理清寒殘障獎學金及支助殘障福利工作。 二、舉辦有關人生哲學、身心修養之講座、研習會。 三、舉辦有關生活藝術方面之技能研習會、展覽會。 四、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有關方面之專題演說。 五、出版有關提昇生活素養、人生哲學之水準著作及刊物、錄影帶及徵文比賽。 六、其它配合性慈善活動。 未修正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壹佰萬 元整,由史哲雄等捐助。俟本 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 繼續接受捐贈。 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壹佰萬元整,由史哲雄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修正文字。 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五樓之二。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區○ ○○路000號五樓之二。 修正文字。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監察人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獎助案件的處理及有關辦法之訂定。 六、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會設監事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的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的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及補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之審定及決算之審查。 六、董事、監察人之遴選(聘),或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及決議。 本會設監事會,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本會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稽核本會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至九人組成,另設監察人一至三人。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原始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七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惟期滿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不得逾改選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事、監察人並應按期辦理交接。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選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兩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一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 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三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並設監事三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稽核本會財務收支,督促各項會務。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 第九條 本會董事開會得與監察人同時舉行 「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 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監察人及董事長之選任與解任。 六、解散之擬議。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監察人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本會董事會開會得與監察人同時舉行「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事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並須有過半數董事及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的議決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捐助財產及列入基本財產之動支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五、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及監察人,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及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增修。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當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於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連同監察人監察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報送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有關憑據影本)。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經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查。 依實務修正 第十二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 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依規定辦理並以法人名義為之,不得 存放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本會辦理各項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特許,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産,及法人成立後列 入基金之捐助。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法人許可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它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它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修正文字。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若經董事會決議解散或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應依規定辦理清算,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配合財團法人法規定修正。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訂於民國七十八年三月一日,如有未盡事宜,得經董事會另行訂定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修正文字。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行。 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