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處分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V-113-消債全-99-20241231-1
字號
消債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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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王玉琴 住○○市○○區○○路000號4樓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除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74號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 10413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所核發扣押命 令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繼續,但所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 付轉給命令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有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泰人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之保單,經部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為保障各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規定,聲請停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74號及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37號、第98717號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1日聲請前置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675號受理,於113年12月18日調解不成立,其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清算等情,經本院核閱上開調解卷宗無訛。 ㈡臺北地院於112年11月29日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93174號核發 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等情,有執行命令可佐(卷第41-45頁);本院分別於113年9月20日、113年10月8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04137號、113年度司執字第98717號強制執行程序(後併入前述104137號事件)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聲請人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凱基人壽之保險契約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聲請人為清償,嗣於113年11月20日就國泰人壽部分移併臺北地院等情,亦有執行命令、本院函為證(卷第15-19、91頁)。㈢經國泰人壽陳報保單號碼:100…136、100…145之保單,如終止契約,預估保單解約金各為新臺幣(下同)132,411元、84,063元,臺北地院於113年5月3日核發終止保險契約並應將上開解約金向臺北地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之命令,惟經債務人聲明異議等情,有國泰人壽函、執行命令、本院電話紀錄可憑(卷第47-63、35頁)。㈣而全球人壽陳報保單號碼A10…820號保單預估解約金85,887元,本院於113年12月7日通知債權人,並就擬終止保險契約命全球人壽解繳執行所得,通知債務人表示意見等情,有全球人壽聲明異議狀及陳報狀、民事執行處函、債權人匯款入帳聲請書可參(卷第93-97頁)。 ㈤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遭部分債權人獨受分配而減少,影響債 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本院認有繼續扣押聲請人上開保險契約債權之必要(臺北地院為國泰人壽、本院為全球人壽),但其後核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等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聲請人所為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㈥至凱基人壽函覆保單號碼S15…780號之預估解約金47,983元,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就上開解約金未逾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6點所定數額,應不得強制執行,且若予以解約,亦有違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之比例原則,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之後本院113年12月7日核發撤銷命令等情,亦有凱基人壽函、執行命令、通知在卷可稽(卷第83、89-90、92頁)。則此部分保全處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翔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