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DV-113-消債抗-38-20250204-2
字號
消債抗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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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 再抗告人 鄭宗和 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對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15日所為113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經 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114年1月1日施行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4條第2項等規定參照),扣除再抗告人已繳納裁判費1,00 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 定,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程序費用,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