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0-23
案號
KSDV-113-消債更-112-2024102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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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賴正雄 住○○市○○區○○路○段0巷00號 居高雄巿三民區大順二路425巷8弄24號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吳武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惟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向國泰世華銀行聲請前置協商,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協商不成立,嗣於113年3月14日具狀聲請更生等情,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53頁)、國泰世華銀行陳報狀(卷第119-182頁)在卷可稽。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0年3月10日起於先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收入及領取津貼、補助之狀況如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度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9-4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35-437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15-16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93-194頁)、戶籍資料(卷第43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7-4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21-323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卷第21-25頁)、信用報告(卷第27-38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43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頁)、存簿(卷第213-267、341-343頁)、先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卷第93-95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5頁)、薪資明細表(卷第671-673頁)、薪資清冊(卷第207頁)、友邦人壽函(卷第99-101頁)、南山人壽函(卷第675頁)等附卷可證。 ⒊考量聲請人自113年4月起收入銳減,爰以其於先機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至7月平均每月收入(含年終獎金)59,867元【計算式:(50,282+50,282+49,726+45,242)÷4+131,810÷12=59,867,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聲請人雖主張每月支出28,67 0元(包含每月房屋租金13,000元,見卷第16頁),並提出租賃契約(卷第209-212頁)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訂定,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7,303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稱須負擔配偶甲○○、長子 林○彤、父親丙○○、母親乙○○之扶養費,每月各17,000元、10,000元、5,000元、5,000元。經查:⒈配偶甲○○係70年生,無業,110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112年度申報所得為2,155元,名下無財產,前於111年9月7日領取勞保生育給付50,500元,112年10月16日領取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40,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卷第357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1-285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75-47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195-199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81頁)、租金補助查詢表(卷第483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卷第503頁)、存簿(卷第295-307頁)在卷可查,堪認甲○○有受扶養之必要。又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本院審酌房屋租金均由聲請人單獨負擔,應自甲○○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而以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3,088元為度,逾此範圍,難認可採。 ⒉長子林○彤係111年8月生,111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 ,名下無財產,111年8月起每月領取育兒津貼5,000元,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乙節,有戶籍謄本(卷第357頁)、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9-291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1-44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卷第445頁)、配偶之存簿(卷第295-307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501頁)在卷可佐。林○彤既未成年,名下復無財產,堪認有受扶養之權利。至於扶養費用數額部分,以113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3,088元計算(詳前述),扣除每月領取之育兒津貼後,聲請人應負擔8,088元(計算式:13,088-5,000=8,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⒊父親丙○○係49年生,105年3月27日至5月5日因創傷性硬腦 膜下出血,伴有期間長短未明之意識喪失之初期照護入院治療,迄今意識不清,無法工作,生活無法自理,須專人24小時照顧,屬重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支出外籍看護之薪資26,001元,其於110年度至112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465,402元,另原有共有之房屋、土地各1筆,業於113年2月19日以2,450萬元售出,丙○○分得1,470萬元後,復由聲請人母親以其中992萬元另行購入房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領取補助、年金狀況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戶籍資料(卷第433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75-279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47-449頁)、身障證明(卷第30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3-204頁)、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卷第645頁)、外籍看護薪資明細表(卷第359-361頁)、房地買賣契約書(卷第363-398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649頁)、新光人壽函(卷第677-679頁)、存簿(卷第311-319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6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507頁)、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函(卷第509-635頁)附卷可參。以丙○○目前每月領取國民年金身障年金1,948元、身障補助5,437元,且甫售屋取得1,470萬元,縱再購入房地,亦尚有約478萬元可供使用,堪認丙○○尚有相當資產,仍可維持生活,並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聲請人主張支出父親扶養費部分,不予採計。⒋母親乙○○係54年生,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收入如附表四等情,有戶籍資料(卷第429頁)、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69-273頁)、112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451-453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07-202頁)、薪資證明單(卷第293頁)、存簿(卷第345-353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卷第665-6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卷第505-507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卷第325-326頁)附卷可參。乙○○於臺中居住,無房屋費用支出,其目前每月工作收入27,470元,已逾113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1.2倍即14,086元,堪認乙○○尚足以維持生活,聲請人支出乙○○扶養費即非必要。㈤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收入約59,867元,扣除必要生活費17,303元、配偶扶養費13,088元、子女扶養費8,088元後,尚餘21,388元。而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296,055元(卷第83-91、97、103-182、193-194頁),扣除友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上開餘額按月攤還結果,僅須4.8年【計算式:(1,296,055-45,467)÷21,388÷12=4.8】即能清償完畢。況聲請人為78年8月出生(卷第431頁戶籍資料),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尚約有30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以兼顧債權人利益之保障。 四、綜據上述,本件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 情事,尚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忠霖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340,396元 111年度 493,000元 112年度 637,530元 2 車輛 2011年出廠車輛 1部 3 保單解約金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45,467元 已扣保費墊繳本息。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先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3月至8月 327,314元 112年 1,011,882元 113年1月至7月 593,560元 (含113年2月領取之年終獎金131,810元) 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 111年9月至12月 145,544元 3 生育津貼 111年 20,000元(卷P637)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國民年金身障年金 111年 每月1,802元 112年1月起迄今 每月1,948元 2 身障補助 111年至112年 每月5,065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5,437元 3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四 編 號 項 目 內容或領取時間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0年度 259,200元 111年度 274,200元 112年度 280,800元 2 金源品企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3月至12月 每月25,250元 112年 每月26,400元 113年1月起迄今 每月27,470元 3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給付 111年8月10日 16,500元 4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2日 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