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V-113-消債更-131-20241126-3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抗 告 人 黃詩婷 住○○市○○區○○○路00號5樓之2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7日本院11 3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聲請更生事件提起抗告時,準用之。 二、本件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7日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應於113年10月21日前提起抗告,然抗告人竟遲至113年11月20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上之收文章可憑,是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抗告逾期,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